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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广西师范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》起草说明

2022/05/25 4566次浏览 分类:工作动态

        为推进学校法治现代化建设,进一步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管理,推进学校高水平规章制度体系建设,不断推进学校法治化建设,拟出台《广西师范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        一、制定的必要性  

        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依法治校战略的客观需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。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》等文件中明确指出,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法律保留原则,要形成以章程为核心,规范统一、分类科学、层次清晰、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这从国家层面上对推进高校规章制度规范化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。

        二是规范办学行为、建设法治校园的重要抓手。该《办法》是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统领性文件,对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“废”“改”“立”“释”的各程序都予以明确的规定,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,是贯彻《广西师范大学章程》、依法治校和建设国内高水平大学的具体实践。

        三是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保障。这是学校目前第一部对规章制度管理比较全面、比较系统的办法。该《办法》的出台,将从整体上提升学校各规章制度出台与管理的科学性、规范性,对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、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起草的主要过程

        主要负责单位通过搜集国家、部委有关政策和文件,以及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,形成制定思路;认真学习借鉴国内、区内部分有代表性高校相关做法和经验,基本形成学校该《办法》的总体性框架;经内部多次讨论,形成了征求意见稿,发给学校法律顾问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,并根据征求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。

        起草过程中参阅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》《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体系》《广西师范大学章程》《清华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》等近10个国家法律规范和近10所国内“双一流”高校的管理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 目前,该《办法》经学校依法治校委员会工作会议、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并根据会议要求对第十一条(起草要求)”,增加了“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,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,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;涉密的相关制度应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。”的表述。同时,新增加了一条即“第三十一条(抄送范围)学校出台的各规章制度应及时抄送到驻校纪检监察组。”

        三、总体框架与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

        (一)总体框架

        该《办法》总体框架由总则、立项与起草等七部分组成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一部分是总则,对出台的目的、基本原则、部门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总体性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二部分是立项与起草,对各部门拟出台相关办法进行了程序性与规范性的规定,对立项方式、起草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的说明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三部分是审查与决定,主要分为一般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,并对一般性审查内容、审查协商、合法性审查、审查修改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四部分是公布与解释,对学校各部门出台规章制度后应予以公开、解释等进行了总体性的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五部分是督查与落实,对出台后的规章制度的落实、督查、责任考核等进行了规定,以便能够保障其适用性。

        第六部分是修改与清理,对学校的规章制度的清理机制,以及对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废止进行了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七部分是附则,对该《办法》的解释适用和实施日期进行总体性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(二)需重点关注的内容

        1. 规章制度出台的立项问题。目前,学校各部门出台规章制度缺乏整体谋划、随意性较大。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规章制度的废改立,应及时填写《广西师范大学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》,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立项。原则上,每年年底前做好下一年度立项审批工作,未经批准的,一般不得开展起草工作,特殊情况除外。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出台要在学校党委或行政工作要点中予以明确。

        2. 规章制度出台的审查问题。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、修改或废止的重要环节,分为一般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,由起草部门和发展规划处分别负责。对于一般性的规章制度,只需要各部门进行一般性审查即可。《办法》建议涉及面广、影响大、政策性强的重要规章制度,以及首次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,须由部门进行一般性审查后提交发展规划处进行合法性审查,必要时需提请法律顾问审核,原则上应根据性质由校长办公会、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。

        3. 规章制度出台的督查问题。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要负责规章制度执行的日常检查与落实,对适用不正确的,可要求适用部门修正;落实不到位的,可提交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问责。

        4. 规章制度出台后的解释宣传问题。该《办法》在解释宣传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,要求学校规章制度符合公开要求的,应广泛宣传。规章制度公布后3个月内,起草部门要通过会议、新闻、网络、专家解读等途径及时组织学习和宣传等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5. 规章制度的汇编问题。《办法》明确了学校建立规章制度清理机制,并规定,规章制度的解释部门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,负责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清理。发展规划处统筹全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,定期公布有效规章制度目录和文本汇编。

        四、起草亮点

        一是责任更加明确。该《办法》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,从规章制度管理的总体要求到起草、审查公布等环节,以具体流程的形式细化各项责任,有利于充分保障该办法的贯彻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二是规范性更加完善。该《办法》的起草以法治为引领,融入、贯穿学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,覆盖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各个领域。

        三是指导性更加明晰。该《办法》紧贴学校发展实际,结合学校工作现实情况,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起草、审查、公布、解释、修订等进行了具体性指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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